根据广州视声智慧空间产业基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查。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强化公众参与,现将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 2025年07月 29日至 2025年08月04日(5个工作日),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来信或来电向我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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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自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及有关利害关系人可对我局拟作出的决定提出听证申请。
项目名称 | 广州视声智慧空间产业基地建设项目 |
建设地点 | ******街道宝石路以南,锦绣路以西(广州市黄埔区GQG-C19地块)(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
建设单位 | ******有限公司 |
项目概况 | ************居产品100万台、可视对讲产品40万台。 |
环评机构 | ******有限公司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点胶、涂覆、UV固化、清洁等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非甲烷总烃、TVOC)、恶臭污染物集中收集经二级活性炭处理后,非甲烷总烃、TVOC应达到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臭气浓度应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后引至排气筒(DA001)高空排放,排气筒出口处距离地平面不低于15米。回流焊、波峰焊、镭雕、后焊、补焊等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非甲烷总烃、TVOC)、颗粒物、锡其及化合物、镍及其化合物集中收集经“干式过滤器+二级活性炭”二级活性炭处理后,非甲烷总烃、TVOC应达到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颗粒物、锡其及化合物应达到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后引至排气筒(DA002)高空排放,排气筒出口处距离地平面不低于15米。备用发电机产生的燃油尾气(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烟气黑度)集中收集,应达到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后引至排气筒(DA003)高空排放,排气筒出口处距离地平面不低于15米。 |
公众参与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