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县田市镇下街村,用地面积6698m2,四至范围:东至下街古街;西至吴田线;北至下街************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登记审批表》本地块历史用地性质为仓储用地,现规划为文化设施用地(A2),属于《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自然资办发〔2023〕234号)中所列的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中文化用地(0803)。
根据历史使用情况及现场调查,本地块内90年代以前为寺庙(开元寺)、空地,90年代~2002年为粮仓、寺庙,2002~2025年为仓储用地,2025年至今用地性质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中文化用地(0803),拟建文化展示厅、文化工坊、文化工作室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同时根据《浙江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督管理办法(修订)》(浙环发〔2024〕47号)第一章总则中的第二条:敏感用******居住用地(代码07)、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代码08)、公园绿地(代码1401)中的社区公园或儿童公园用地。第二章污染调查中的第七条:符合以下情形的地块,责任人应按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由于地块历史用地性质为仓储用地,现规划为文化设施用地(A2),不符合《浙江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督管理办法(修订)》(浙环发〔2024〕47号)第十五条“属于甲类地块且原用途为农用地或未利用地的,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相应的土壤污染调查以污染识别为主、可不进行采样检测”的要求,因此本地块需进行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单位”)开展该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根据《关于发布〈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指南〉的公告》(原环境保护部公告2017年72号)、《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 J25.1-2019)、《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测技术导则》(HJ 25.2-2019)等相关技术规范要求,我单位对该地块进行了资料收集、现场踏勘和人员访谈工作,在此基础上编制了该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初步采样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并提请浙江省污染地块调查评估和治理修复项目评审专家库内的专家函审,并根据专家函******有限公司(证书编号:******1484)开展入场采样、实验室分析等工作,同时派遣技术人员随同进场,协助定位布点、监督样品采集等,并根据检测结果编制形成初步调查报告。
一、采样监测主要工作内容
通过人员访谈及现场调查,确定地块及地块周边企业的特征污染物为:pH值、敌敌畏、马拉硫磷、石油烃(C10-C40)。
土壤共计布设7个土壤监测点(地块内6个柱状样监测点、地块外1个柱状样对照监测点),取土壤样品63个,通过现场快筛,筛选28个样品(另加3个密码平行样),共计31个样品送检实验室分析。地下水共计布设4个地下水监测点(地块内3个监测点、地块外1个对照监测点),取地下水样品4个,另加1个密码平行样,共计5个样品,全部送检。
本次土壤检测项目为pH值、《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表1中45项、敌敌畏、马拉硫磷、石油烃(C10-C40);地下水检测指标为《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表1中35项感官性状及一般化学指标和毒理学指标、《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表1中的45项、敌敌畏、马拉硫磷、石油烃(C10-C40)。
二、调查结果分析
本项目土壤检出指标为8项,分别为:pH值、砷、镉、铜、铅、汞、镍、石油烃(C10-C40),检出因子均低于《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建设用地第一类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
地下水检出指标为24项,分别为:pH值、浊度、色度、耗氧量、氨氮、总硬度、溶解性总固体、硫酸盐、氯化物、亚硝酸盐氮、硝酸盐氮、氟化物、铁、锰、铝、钠、镉、铅、苯、氯苯、1,2-二氯苯、1,4-二氯苯、甲苯、石油烃(C10-C40),地块内及对照点的地下水监测因子(除浑浊度外)检测浓度均低于《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中的Ⅳ类水质标准限值,石油烃(C10-C40)满足《上海市建设用地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筛选值补充指标》第一类用地筛选值。地块内所有点位地下水中的浑浊度均超过《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中Ⅳ类标准。对照《地下水污染健康风险评估工作指南》附录H,浑浊度为感官指标及一般化学指标,不属于有毒有害物质,由于本地块内地下水暂无开发计划,因此不启动地下水污染健康风险评估。
******服务中心地块环境质量满足《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的第一类用地要求,可作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中文化用地(0803)进行开发,无需进一步详细调查。